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与冯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成年,系刘某某丈夫。

被告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西峡县X镇司法所(略)。

原、被告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勇独任审判,并在桑坪镇司法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农历6月18日下午,我与被告冯某某因小事发生争吵,被告对我大打出手,并把我蹬倒在地,压在我身上,使我无还手之力,用拳头照我的头部打了多次,且又扇耳光,双手又掐住我的咽喉,打得我鼻青脸肿,面目全非。后邻居把其拉开,并把我送往桑坪镇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至农历7月初9出院。2010年7月31日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刘某某头、面部、颈部、躯干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右眼钝挫伤属轻微伤。现诉请被告承担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38.74元,法医鉴定费370元,交通费286元,误工费400元(20元/天×20天),护理费400元(20元/天×20天),生活补助费600元,合计3794.74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误工费每天增加30元,护理费每天增加10元,生活补助费按两人计算增加400元,合计增加1200元诉讼请求。

原告为此提供如下证据:⒈鉴定书一份;⒉桑坪镇卫生院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总清单各两份;3.鉴定费370元票据;4.桑坪镇卫生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六份(合计金额1738.74元);5.陈闫锋、陈随成证言各一份;6.车票合计金额286元。

另依原告申请,本庭向桑坪镇派出所调取该单位处理此事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询问笔录四份。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那天,因为河边几棵树被大水冲倒,我在扶树,原告路过说树栽在她家地方,用锄头挖断一棵,并抱住我的腿,还抓我,把我抓伤,我气不过才动手打了她。这件事原告有过错在先,我认为承担责任比例应该是5:5较为适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6月18日下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因为几棵树所在地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被告打了原告几耳光,并掐住原告脖子,骑在原告身上用拳头打原告头部,被告被邻居拉开后又踢了原告肚子几下。后原告被送往桑坪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支付医疗费1738.74元。2010年7月31日,原告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刘某某头、面部、颈部、躯干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右眼钝挫伤属轻微伤。被告为此事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在桑坪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及陈闫锋、陈随成在桑坪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西峡县公安局西公(桑)行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被告有推、打原告以及双方对打的事实,另有原告提供的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收费专用票据、鉴定书等,以上证据都能够和原、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有因生活琐事致伤原告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原,被告互为邻里,遇事本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被告冯某某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刘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动手致伤原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在纠纷形成发生过程中,亦未能控制住情绪,出口骂人及双方相互对打事实存在,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责任,故可减轻被告冯某某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责任承担比例以3:7为宜。原告共住院20天,开支医疗费1738.74元,误工费、护理费结合当地经济水平以30元/天较为适宜(共计1200元),生活补助费以10元/天计算(计200元),另有鉴定费370元,交通费286元,以上共计3794.74元,被告负担70%应为2656.32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2656.32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冯某某承担20元,原告刘某某承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勇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志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