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
被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马某诉曾某某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意见,原告马某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方凯
审判员冯卓群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兼)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