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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曾某某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三初字第098号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

被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马某诉曾某某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意见,原告马某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方凯

审判员冯卓群

代理审判员王娜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兼)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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