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08)浉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乙。

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原审第三人沈某丙。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上诉人孙某因沈某甲、刘某某诉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08)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08)浉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某君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代理审判员陈鑫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晓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