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原审第三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焦作市上白作钢材市场经营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焦作市富友物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原审第三人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原审第三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某甲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于2009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法律文书专递费30元,共计1280元,由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二○○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何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