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焦作市上白作钢材市场经营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焦作市富友物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原审第三人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原审第三人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某甲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于2009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法律文书专递费30元,共计1280元,由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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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何云霞
审判员程全法
二○○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