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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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鹏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贺艺君,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熊水俊,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儿子出生后,被告不关心原告与儿子的生活。2008年农历七月初二日后,两人分居生活至今,现诉请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孩。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中。2008年8月初,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两人即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王某中由被告王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杨某不负担相应的小孩抚养费。原告杨某对小孩王某中享有探望权。

三、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建强

二0一0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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