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金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河务局对面立交桥下。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杜某,男,生于1979年5月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一百六十五元由原告河南金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运兴
审判员赵艳
审判员金英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左利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