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沪高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国荣,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黎,上海市辉煌(略)事务所(略)。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周某某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本院于200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贺国荣,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黎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周某某一次性向被上诉人陈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元,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5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三、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上诉人周某某向被上诉人陈某某付清上述第一项所述款项。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川
代理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
审判长徐川
审判员范雯霞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