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彬,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略),1988年1月至被捕前历任本村委民兵连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略),2003年至被捕前历任本村委民兵连长,党支部副书记、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略),1989年至被捕前历任本村委党支部副书记、文书,其间的2002年至2003年春兼任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略),1984年至2006年11月任本村委妇联主任,其间的2002年7月开始兼任村委油田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略),2001年至被捕前历任本村委科技副主任、村委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段某甲、王某某、朱某某、段某乙犯贪污罪案,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段某甲、王某某、朱某某、段某乙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六年、五年零六个月、五年零六个月、五年,分别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五原审被告人均不服,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段某甲、王某某、朱某某、段某乙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景海
审判员宋新华
审判员牛志英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