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眭XX,女。
被告蒋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眭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眭XX以与被告协调和好为由,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眭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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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