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于2008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21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于2008年1月8日凌晨,携带毒品至本市X路X号薇阁小筑酒店8205客房,欲与他人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郑身上查获冰毒(甲基苯丙胺)22.66克、氯胺酮5.9克、氯胺酮及x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缴获毒品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郑××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康
书记员印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