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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陈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被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X室未征得相邻同意,擅自在天井搭建建筑物,其搭建建筑物的顶层白天阳光照射有强光反射到二楼室内,雨天有嘈杂声,影响楼上休息,而且天井搭建后给二楼带来安全隐患,并且给原告生活起居带来诸多不便和影响。2010年5月18日,某物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上门到X室劝阻制止并送达督促改正通知书。6月7日,被告趁楼上无人擅自将天井搭建完毕。6月8日,为了底楼天井搭建,双方还闹到110以求警署解决。为此,小区物业和居委会还找双方当事人调解沟通,多次做工作。但是被告至今仍未整改,原告只能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拆除某小区X室天井内的搭建物,主要是不锈钢和玻璃制品的搭建物。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在2009年9月购买某小区X室房屋时,天井就有角铁做的防盗网,2010年3月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时,由于天井原有的防盗网已经生锈损坏,被告将其拆除,换成不锈钢大方管架子,准备铺钢化玻璃。X室男主人认为架子太结实,威胁到他们的安全,要求被告改换成细管支撑架。被告主动与原告进行了沟通,最后X室男主人建议被告使用阳光板,下面的支撑管不必用大方管,可以换成细管子。被告拆除已经搭好的大方管子,换成了现在的细管子。没想到装了阳光板之后,下雨时雨滴落到阳光板上的声音很大,X室再次要求拆除,并声称从未建议被告使用阳光板,并采取各种方式破坏阳光板,挑起事端。被告认为,被告只是在自己房产旧有天井防盗网的基础上进行了拆旧换新的维护,属于被告房屋的正常维护和维修,架子的高度也并未超过一楼层高,无需经过别人的同意;架子的平面不足以承受一个成年人的重量,也不会对原告产生安全影响,如果拆掉现在的架子,被告的安全则没有保障。关于噪音,主要是来自楼上几户的雨棚落下来的大水滴,雨水直接落到阳光板上声音并不是很大。至于原告所讲的阳光反射,即使有反射也未必会反射到原告家中。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原告为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为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房屋产权人。2010年6月,被告在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时,在其房屋天井上方用不锈钢支架搭建了顶棚,并在上面铺设了塑料板材,其中不锈钢支架有上下两层。被告搭建的该顶棚超过原围墙高度约40-50CM,距离原告房屋窗台下沿约x。2010年5月18日,上海某物业公司向被告送达了督改正通知书。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采光、通风、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在未征得相邻各方的同意下,擅自在其天井上方用不锈钢及塑料板材等物搭建了建筑物,该建筑物顶部距原告窗户较近且较为坚固结实,不仅对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客观上也为他人攀爬至原告家中提供了便利,对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安全隐患,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现在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X室房屋天井上方的搭建物,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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