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玲、马某某,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又名孟某存,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灵宝市X村信用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存款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灵宝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周晓玲、马某某,被上诉人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灵宝市X村信用合作社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某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