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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华朋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一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华朋物资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闫希平,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华朋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华朋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欠款x.30元。山城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某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鹤壁市山城区华朋物资销售有限公司x.30元,逾期仍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4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王某某负担。

三、就本案争议,双方当事人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于2009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曦

审判员窦有今

代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骆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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