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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1月24日曾因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16日夜,被告人杨某窜至通许县X乡X村王风长家盗窃白色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价值14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厉东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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