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
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贺中初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国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爱军、周孝忠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9日和4月2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贺中初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2月26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赵某甲于2009年12月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贺中初离婚,并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x元;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贺中初离婚;
二、原告赵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贺中初给付生活帮助费x元的诉讼请求,并自愿补偿被告贺中初人民币x元;
三、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贺中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经手人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异议。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国辉
人民陪审员彭爱军
人民陪审员周孝忠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