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X路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拖欠运费是普通的欠款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因租赁铲车而发生的,双方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在禹州市。所以,禹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鲁增
审判员刘婷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应建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