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
被告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9年6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陈某。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秦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双方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