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祥晨锅炉成套技术中心与潍坊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3895号

原告北京祥晨锅炉成套技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北京祥晨锅炉成套技术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强,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政府驻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南沿前井胡同X号。

原告北京祥晨锅炉成套技术中心与被告潍坊市政府驻京办事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春节前,被告以支票方式支付原告x元的款项,但是原告被银行告知该支票不能正常转帐。原告与被告协商处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支票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由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现因原告不能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亦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已丧失对被告的追索权,故应予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祥晨锅炉成套技术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闪彤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