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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2010)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邱保国

审判员李国俊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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