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汉族,4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胡某甲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甲,被上诉人许昌县X镇X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