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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甲与许昌县张潘镇陶庄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汉族,4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胡某甲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甲,被上诉人许昌县X镇X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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