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宪法,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6)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三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7)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孟宪法、被申请人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红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再审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三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渑池县人民法院(2006)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冠英
审判员何红伟
审判员汪晓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兼书记员范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