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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再字第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宪法,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6)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三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8年7月8日作出(2007)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孟宪法、被申请人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红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再审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三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渑池县人民法院(2006)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冠英

审判员何红伟

审判员汪晓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兼书记员范俊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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