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丁某某,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犯贪污罪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3月27日作出(1996)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6年6月18日作出(1996)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平刑立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叶县人民法院(1996)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喜堂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