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边保文,濮阳市华龙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窦银玲,濮阳市华龙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一般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边保文,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窦银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远宇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世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