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朱某
被告周某
被告朱某
被告朱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朱某(2007年1月21日去世)与韩某(2010年4月3日去世)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被告朱某,被继承人朱某(2009年8月5日去世),朱某(2002年9月2日去世),朱某(2010年4月23日去世)。原告李某是朱某的儿子,被告李某是朱某的丈夫,被告周某、朱某是朱某的妻子及女儿,朱某是朱某的女儿。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朱某及原告李某、被告李某名下。朱某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朱某名下的房屋产权由原告李某继承;
二、被告李某、朱某、周某、朱某、朱某均放弃上述被继承人朱某名下的房屋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