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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1946年生。

被告袁某某,男,1972年生。

委托代理人任传政,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3月份,石婆固乡胡庄胡殿动在我的承包地建了地泵,他不用此地泵后,被告担保将建地泵的石墩移走,但至今未清除石墩,要求被告将两石墩清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被告袁某某辩称:这件事与我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地里的石墩系胡殿动修建,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在本案中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瑞鹏

人民陪审员屈培军

人民陪审员刘爱芬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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