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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县财政局苏桥镇财政所所长,保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许昌县X镇财政所10万元公款借给家住许昌市怡景花城雅园X号楼的邻居靳月玲做生意进行营利活动。公款现已归还。

2、2008年3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县财政局苏桥镇财政所所长,保管107国道拓宽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107国道拓宽补偿款100万元借给家住许昌市怡景花城雅园X号楼的邻居靳月玲做生意进行营利活动。公款现已归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挪用的赃款全部退还,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县财政局苏桥镇财政所所长,保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许昌县X镇财政所10万元公款借给家住许昌市怡景花城雅园X号楼的邻居靳月玲做生意进行营利活动。公款现已归还。

2、2008年3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县财政局苏桥镇财政所所长,保管107国道拓宽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107国道拓宽补偿款100万元借给家住许昌市怡景花城雅园X号楼的邻居靳月玲做生意进行营利活动。公款现已归还。

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09年12月24日主动到许昌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08年春节前后的时候,有一次我在邻居靳月玲家玩,她说:“我丈夫于力做生意资金周转有点困难,你能不能借点钱叫俺用用,用不了几天都还给你了。”我说:“我个人没有那么多钱,买房子还是按揭哩。”后来,靳月玲又多次给我打电话说想借点钱用用,她也没有明确说借我什么钱,但是我自己心里知道我个人又没有钱,就是借给她钱也是用公家的钱,但是又想着钱毕竟不是自己个人的钱,是国家的钱,是公款,我怕出事,所以一直也没有答应。有一天晚上靳月玲打电话让我去她家玩,电话里她也没有提钱的事,到了她家之后靳月玲又给我提借钱的事,其实她心里很明白我个人没有大笔的钱,跟我借钱虽然她嘴上没有说明是借我保管的公款,但是我们两人都心知肚明,她提出向我借钱无非就是想借我手里保管的公款,但是我也害怕一旦借给她钱,万一将来她还不上,我就出事了,所以从内心来说我也不情愿把公款借给她做生意用,于是我也就没有再隐瞒什么,明确给她说:“你也知道我个人买房子还是按揭哩,我自己要是有钱的话早把房子钱还完了,就是借给你也是用我手里保管的公家的公款,公家的钱我可不敢借给你,万一到时候你还不上来,出了事咋办”靳月玲说:“没事,生意一直周转着哩,我借用几天就还给你了,保证不耽误你们公家用钱。”她既然这样保证了,再加上我想着她家开煤矿生意做那么大,都是在一个院里住的,关系也不错,以前她也多次给我提借钱的事,要再不借给她钱面子上也说不过去了。当时我工商银行的卡上存的有公家的10多万公款,我就把我工商银行的卡和身份证交给她,密码给她说了一下,并告诉她说:“这是公家的钱,我暂时让你用10万元,将来你别因为还不上钱叫我出事了。”她还说:“不会的,用不了几天都还你,用你的钱给你出利息。”我说:“我不要利息,这是公家的钱,都是邻居哩,你给我利息的话这钱你也别用了,我和大哥(于力)关系这么好。”她也就没有再提给我利息。第二天下午我下班回家刚好在院里碰到靳月玲,她说:“我从你的工行卡上取了10万元钱。”接着并把银行卡和身份证还给了我,我又交待她说:“你可别耽误公家用钱。”她说:“耽误不了。”随后我就回了家。2008年3月初她从我保管的农行拆迁补偿款卡上取走100万之后,过了半个月,我一直催她还钱。2008年4月中旬的时候,有一天靳月玲给我打电话说:“你的工行卡号是多少”我笑着说:“是还钱哩吧”她说:“是”然后我就把卡号在电话里给她说了一下。通完电话有十来分钟,她又给我打电话:“钱给你打上啦,你去银行查一下”,我说:“好”。当天我下班回到许昌就去七一路工行ATM机上查了一下,她往我的工行帐户上打了80万元。剩余的30万靳月玲还我的是现金。她往我工行卡上打了80万后,我一直打电话催她让她还剩余的30万,因为拆迁工作接近尾声,剩余的都是一些钉子户,钉子户的工作随时可能做通,那样随时都需要现金给他们兑付,这时我也很着急,就多次给她打电话催她说:“钱准备的怎么样了啊单位这边急着用呢”。她说:“我抓紧时间想办法,早点给你。”过了一个多星期,她给我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你过来拿吧。”我就去她家拿了钱直接回单位了,随后把这30万元钱用于给群众兑付拆迁补偿款和拆迁日常支出了。

2、证人靳××证言:大概是2008年春节前后,崔某某去我家里玩,我对他说:“您大哥于力做生意资金周转有点困难,你能不能借点钱叫俺用用,用不了几天都还给你了。”他说:“我个人没有那么多钱,买房子还是按揭哩这你都知道。”后来我又给他打过多次电话说借钱的事,他一直也没有答应。过了几天他晚上到我家里玩,我又向他提起借钱的事情,他就说:“你也知道我个人买房子还是按揭哩,我自己要是有钱的话早把房子钱还完了,就是借给你也是用我手里保管的公家的公款,公家的钱我可不敢借给你,万一到时候你还不上来,出了事咋办”我就说:“没事,生意一直周转着哩,我借用几天就还给你了,你随时用我随时还,保证不耽误你们公家用钱。”他就把他的工商银行的卡交给我,并告诉我说:“这是公家的钱,我暂时让你用10万元,将来你别因为还不上钱叫我出事了。”我说:“不会的,用不了几天都还你,用你的钱给你出利息。”他说:“我不要利息,这是公家的钱,都是邻居哩,你给我利息的话这钱你也别用了,我和大哥(于力)关系这么好。”所以我也就没有给他利息。第二天我就从七一路转盘崔某某工商银行的卡里取了10万元钱。下午新宇下班回家刚好在院里碰到我,我说:“我从你的工行卡上取了10万元钱。”接着并把银行卡还给了他,他又交待我说:“你可别耽误公家用钱。”我说:“耽误不了。”随后我们各自就回家了。

大概又过了一个多星期,我邻居也就是冷王的老板徐建敏说他高速公路有点生意急需用钱,让我帮他借点钱。我打电话叫崔某某来家里喝茶,因为新宇跟徐建敏不熟,所以我就对新宇说:“你大哥(于力)做生意的资金还是周转不开,再借你100万中不中”他说:“哪里有那么多钱啊”我就说:“你们单位不是正在搞拆迁吗想借你点钱周转周转,用不了几天就还啦,假如你工作过程中拆迁补偿款到不了位,我马上就还你,保证不耽误你的工作。”他就说:“我卡上也就有100多万,你用太多也不行,拆迁兑付工作都开展不成了,另外这钱你要及时还。”说完他就把随身带着的农行卡和身份证给了我,再次交待我说:“你也知道这是公家的拆迁款,要抓紧时间把钱还给我,不能因为你还不上钱拆迁兑付不了出大事,这影响的不是一个人,会影响拆迁工作大局。”这时他老婆打电话催他回家,他就回家了。我第二天去莲花湾的农业银行从崔某某的帐户上转账支取了100万元转存到徐建敏的帐户上,取完之后我给崔某某打了个电话说:“我拿着你的卡取了100万。”晚上新宇下班回家后去我家拿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我又跟他说我从他卡上取了100万,他又交待我说:“这钱是公家的钱,你得赶快还,可不能出事了。”我说:“中啊,不耽误你单位用妥了。”他又说:“钱借给你了,加上上次你从我工行卡上取的10万元你得给我打个总条,并且你不得影响我工作正常使用。”我就从家里笔记本上撕下一张纸问他:“咋打”他说:“你打个暂借条:暂借现金110万元。”然后我就在家客厅的茶几上给他打了一张110万的借条。我把借条给他之后,他就走了。我2008年4月份往崔某某工商银行的卡上打了80万元,又过了一段时间崔某某说他单位拆迁需要给群众兑付急着用钱,我就打电话叫他到我家里,我还给他了30万的现金,他把我打的110万的借条还给了我。

3、许昌县财政局证明,证实崔某某于2006年4月份担任许昌县苏桥财政所所长。

4、银行存款、取款凭条,证实崔某某领取土地补偿款的情况。

5、投案自首笔录,证实被告人崔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到许昌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担任许昌县财政局苏桥财政所所长的职务时,利用保管单位公款和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1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严厉惩处。鉴于案发前,被挪用的公款已全部归还,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宋坤峰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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