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润涛,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之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某水磨沟区X路X巷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东,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之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润涛,被上诉人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东
审判长宁宇
审判员王怡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扈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