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王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男,1978年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市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某,女,汉族,1957年7月出生。

上诉人王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国,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华丽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志美、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被告经营的“逸云阁”茶楼进行装饰,约定:被告将自己位于驻马店市X路X路交叉口的“逸云阁”茶楼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为x元,工期为30天。2008年11月6日至2008年12月6日止。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递交被告,被告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清尾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下欠x元,被告于2008年12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华丽装饰工程贰万整(x元),元月15日之前付壹万元整(x元),剩余壹万元整贰月底付清”。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该欠款,被告以工程部分未装修并有损坏为由至今未支付而成诉。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驻马店市华丽装饰有限公司装修款x元。二、驳回被告王某的反诉请求。如被告王某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反诉费50元,共计3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宣判后,王某不服,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不当为由,上诉来院。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华丽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驻马店市华丽装饰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了施工,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施工完毕并交付给王某。王某对装饰装修过的“逸云阁”茶楼已投入使用,并对下欠x元工程款向驻马店市华丽装饰有限公司出具了欠条。按照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合同细节说明中的约定,王某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说明王某在给驻马店市华丽装饰有限公司书写欠条时该工程已验收完毕,王某表示对工程认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王某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不当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鑫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