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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录某某、花某开设赌场,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审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录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左右,被告人录某某在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五行嘉园X号楼X单元X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博场所,同年4月初被告人花某和录某某共同经营该赌博场所,期间拉拢多人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同年4月26日17时许,录某某、花某伙同李某杰在此赌博时,被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6500元已予以追缴,涉案“联想”牌电脑一台、筹码140个、路珠60个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录某某、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录某某、花某的供述、证人李××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赌博网络界面、赌博用具及赃款照片、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录某某、花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录某某辩护人称其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花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赌资予以追缴,涉案联想牌电脑一台、筹码140个、路珠60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麻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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