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
被告:民权县第八药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民权县广播电视局、民权县第八药店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