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下半年经媒人介绍与被告龙某某相识。2005年11月23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王某希。由于原告对被告了解很少,从相识到生小孩不到一年,被告的丑陋脾气便逐渐暴露,夫妻矛盾也日益尖锐。加之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影响夫妻感情。2009年4月14日双方协商离婚未果。2009年6月2日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本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但因被告原因至调解无果,后被告撤诉。之后,双方无联系,被告从未看过女儿。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特向法院起诉,望法院准许。
被告龙某某辩称,1、同意离婚;2、同意女儿判归原告抚养,依法每月支付抚养费;3、被告放弃与原告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3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正月十九日按乡俗举行婚礼。婚后被告在原告家生活,户口也迁入原告家。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梅,后改名为王某希(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常为琐事争吵,2009年4月份,双方曾协商离婚未果。之后,处于分居状态。2009年5月被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后撤诉。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但被告有嫁妆:六床棉絮、红色毛毯一床、创维牌29英寸彩电一台、步步高牌DVD机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希随原告王某某生活,由被告龙某某在每月的30日以前支付150元抚养费至原告王某某在中国银行的卡号为x的银行卡上,直至婚生女王某希18周岁止;被告龙某某享有探视权,原告王某某不得阻拦;婚生女王某希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龙某某的嫁妆:六床棉絮、红色毛毯一床、创维牌29英寸彩电一台、步步高牌DVD机一台归被告龙某某所有;
四、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舫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