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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又名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0年5月13日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廖某生因要帮他人打地基没有炸药,就找到当时在耒阳董溪煤矿上班的被告人廖某某,要他帮忙搞一些炸药和雷管。被告人廖某某回到煤矿后便将在井下放炮没有用完的炸药和雷管私藏起来,大概积攒了一个月弄到7炮药(即14支炸药、7支电雷管),回来后便以每炮7元的价格卖给廖某生,得款49元。廖某生用这些炸药帮人打完地基后剩下2支炸药没有用完。为了多留点炸药和雷管给以后做事用,2007年10月廖某生再次找到被告人廖某某要他帮忙搞些炸药和雷管。后被告人廖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私藏10炮药(即20支炸药、10支电雷管),并以每炮9元的价格卖给廖某生,得款90元。廖某生拿到这10炮药后就病倒了,遂将前次剩下的2支炸药和这次买的20支炸药(共计22支炸药)、10支电雷管都存放在家中。

2008年12月,贺某某(已判刑)打电话给廖某生要他帮忙搞炸药,廖某生遂将家中存放的22支炸药、10支电雷管以130元的价格卖给了贺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廖某生的供述及证人贺某生、贺某某等人的证言;(2009)衡中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声菊

人民陪审员李彭伟

人民陪审员贺某梅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贺某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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