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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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被告人胡某通过他人结识林某后,谎称可以以低价购买到白丽生活广场的商铺,并以支付商铺定金为由,于同年6月骗取了林某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胡某以“上海市普陀区X村商业综合楼招商办”的名义,伪造了定金收据交给林某。

2010年6月16日,被告人胡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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