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刘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4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刘某。原告于2010年3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