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冯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盘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2月3日,申请再审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一、盘山县政府于1985年3月14日颁发的长期使用的水面养殖执照证明申请再审人对案涉水面享有使用权。二、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被申请人非法获得3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批文。
被申请人冯某某称,申请再审人手中持有的水面养殖执照已作废。而且案涉池溏从未发展过养殖业;被申请人是通过合法程序申请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领取的土地使用证的。原审判决是公平合理合法的。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某某持有的水面养殖执照已经政府相关部门声明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冯某某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李某某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鄂展
代理审判员刘斌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