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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瞿XX诉被告孙X等分家析家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瞿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孙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孙YY(男,X年X月X日出生)与夏YY(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夫妻,生前共生育二子,即孙ZZ(别名孙MM,X年X月X日出生)及被告孙XX。原告瞿XX与孙ZZ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孙X。孙YY于1976年6月20日死亡,孙ZZ于2003年1月25日报死亡,夏YY于2004年8月7日报死亡,夏YY之父母均先与其死亡。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孙ZZ,该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发证日期为2001年4月12日。现因上述房屋中属于孙ZZ份额的遗产至今未予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两被告对上述房屋依法进行析产继承。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由原告瞿XX占66.67%的产权份额、被告孙X占25%的产权份额、被告孙XX占8.33%的产权份额;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人民币3,240元,由原告瞿XX承担人民币3,000元,被告孙XX承担人民币24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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