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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a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梁a,男,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08年8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拘留,2010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查获一正在营业的无名赌博游戏机房,当场抓获负责看店收钱、为赌博机上分等的被告人梁a及参赌人员3名、各类赌博游戏机l5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a、周b、郭a、王a、张a、俞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a经营管理放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的游戏机房,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0年1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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