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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X路X号H-309。

法定代表人吴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X,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X乙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朋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薛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赔偿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二、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次漏水事件中受损的12卷荷兰进口热转印纸归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由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处置;

三、原、被告间因本次漏水所产生的纠纷就此解决,别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1元,减半收取615.50元,由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辉东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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