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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盛某,女。

被告王某,男。

原告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3月18日举行婚礼后,双方逐渐产生矛盾,被告不做家务,不懂得关心家庭和原告。期间,被告多次承诺改掉身上的坏习惯,要求原告给其机会。201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从原告的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二十余万元。由于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自私,原告于2010年5月12日离家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今年原告过三十岁生日,也是被告给原告过的,被告给原告购买戒指,帮原告冲3,000元的理发卡,去年被告也花了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购买LV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盛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原,被告经常为被告不做家务及被告拿取原告钱款问题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日趋不睦。2010年5月12日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盛某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盛某与被告王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造成目前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在遇及家庭生活矛盾时未能及时交流沟通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体贴、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王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盛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盛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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