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职工,住(略)。
被告岳阳县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局长。
2004年10月22日,湖南省人事厅下发了湘人发[2004]X号《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技师考评工作结束,岳阳县在人事局的安排下有两名司机通过考评晋升了技师。原告符合通知规定的考评条件,但直到考评结束才知道技师考评的事,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职,未通知他参加考核,便找被告要求解决,但至今没有结果。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琳
审判员程开支
审判员李某鹏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