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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陶瓷三期X幢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住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工商外语进修学校,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李x,校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工商外语进修学校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杨xx货款人民币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xx工商外语进修学校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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