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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号,现住上海市X村镇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黄XX(系原告之子),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男,住上海市徐汇区XX街X弄X号X室。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黄XX(系被告之子),住上海市杨浦区XX村X号307-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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