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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因本案于2009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原系某铝业有限公司统计员。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系投案自首),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9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系投案自首),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桂某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因本案于2009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系投案自首)。

辩护人陈某某,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系投案自首)。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某、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珍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八名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经事先预谋,于2008年3月至8月期间,利用杨某某担任某铝业有限公司统计员,负责公司铝锭的收货、仓库保管、车间发货的职务便利,杭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司机刘某甲负责给某铝业有限公司运送铝锭的便利条件,由刘某甲在送货途中从车上卸下部分铝锭,尔后将车上剩余的铝锭运至某铝业有限公司,杨某某则采取“少收多报”平帐的方法,先后作案4次,共同侵占某铝业有限公司的铝锭24件,共计重x千克,经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将x千克的铝锭销售给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刘某乙、马某某、程某某将6000千克的铝锭销售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明知铝锭是赃物而代为销售3次,犯罪数额为人民币x元,被告人程某某、吕某某明知铝锭是赃物而代为销售1次,犯罪数额为人民币x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汽车在给某铝业有限公司运送铝锭途经杭州市余杭区X镇X路口时,从车上卸下铝锭6件(重6000千克,价值人民币x元),让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程某某予以销赃,将剩余的铝锭运至某铝业有限公司,交由被告人杨某某“验货”入库。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程某某将6件铝锭销售给浙江省永康市的吕某某,吕某转手出售。

2、2008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汽车在给某铝业有限公司运送铝锭途经杭州市余杭区X镇X路口时,从车上卸下铝锭6件(重6166千克,价值人民币x元),让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予以销赃,将剩余的铝锭运至某铝业有限公司,交由被告人杨某某“验货”入库。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将6件铝锭销售给浙江省富阳市的孙某某,孙某转手出售。

3、200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汽车在给某铝业有限公司运送铝锭途经杭州市余杭区X镇X路口时,从车上卸下铝锭6件(重6366千克,价值人民币x元),让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予以销赃,将剩余的铝锭运至某铝业有限公司,交由被告人杨某某“验货”入库。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将6件铝锭销售给孙某某,孙某转手出售。

4、2008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汽车在给某铝业有限公司运送铝锭途经杭州市余杭区X镇X路口时,从车上卸下铝锭6件(重6202千克,价值人民币x元),让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予以销赃,将剩余的铝锭运至某铝业有限公司,交由被告人杨某某“验货”入库。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将6件铝锭销售给孙某某,孙某转手出售。

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已另案判刑)、被告人刘某甲经事先预谋,于2008年12月14日晚,利用李某在浙江某仓储有限公司担任发货员当班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存放在杭州铁路货场内的铝锭5件(重5382千克)。作案后,被告人刘某甲让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予以销赃,刘某乙、马某某将5件铝锭销售给被告人孙某某,孙某转手出售。上述赃物,经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

公安机关接到浙江某仓储有限公司的报案后,经侦查,先后于2009年8月3日、8月18日、8月18日、9月23日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杨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先后于2009年9月7日、9日、12日、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x元、7000元、x元、6000元、x元,加上另一收赃人退出的x元,所退赃款共计x元已全部发还被害单位,其中受害单位浙江某仓储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x元已全部弥补,其余x元发还另一受害单位某铝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八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退赃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营业执照、铝锭领料单、熔炼铸轧生产随行卡、劳动合同书、岗位职责证明、库存报表、入库单、运输合同、出车统计、发票、户籍证明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杭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共同作案人李某的供述、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未决人员张某某羁押期间表现考评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结伙,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与李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利用杨某某和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占有杨、李二人单位的财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杨某某、刘某甲犯罪数额巨大,张某某犯罪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乙、马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刘某乙、马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本案参与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虽然分工有所不同,但作用基本相当,不分主从犯。被告人马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吕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吕某某能积极退赃、有效减少了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均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某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

七、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雅俊

审判员何某波

代理审判员周霄恒

书记员韩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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