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曾于2010年4月6日向被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申请政务公开,要求公开河南省南阳市电信分公司关于其全部套餐情况在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的备案情况,并要求对河南省南阳市电信分公司私自增加套餐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4月19日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才回复,具体说南阳电信的业务没有在该局备案,但是不对其未备案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原告认为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不作为,应该追究其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进行1W以上10W以下的处罚并在其网站上公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对其不作为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审查后认为: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是河南省电信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对河南省电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原告认为被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不作为,并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对第一被告进行处罚并在其网站上公示,此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刘琳波
审判员李新
二Ο一Ο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凤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