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天柱,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建荣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娟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