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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钟×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女,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森、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于2007年8月28日下午2时许,在本市鲁迅公园内搭识被害人沈××。在聊天时,被告人钟×趁沈不备之机,将随身携带的安眠药放入饮料中让沈饮用,待沈药性发作昏睡后,乘机劫得沈人民币900元及金戒指1枚后逃逸。

2007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钟×在本市中山公园内被被害人沈××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被告人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惠康

审判员杨凤英

代理审判员姚介月

书记员印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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