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立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唐某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顾立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09年9月,经鑫凰服饰有限公司老板介绍,由原告将一批面料卖给被告,约定货款为171,560.90元。2009年9至10月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面料款40,000元。2009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约定将其余款项128,000元,分四个月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面料款人民币128,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600元(按月息5%,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分别以32,000元起算)。
被告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言明:“收到杨某牛仔面料每米11元,共计x米。代布5500米,共计171,560.9元,付现金40,000元,余款131,560.9元,因有其他原因付款出现问题,现双方协商分期付款。10月16日付40,000元,其余91,560元到10月29日全部付清。如在中途能解决可提前付款。”
2009年11月24日,双方又形成了一份还款计划,约定,对原131,560元货款,最终协商结款为128,000元,分4个月付清。2009年12月底付32,000元,2010年1月、2月、3月底各付32,000元。如逾期付款,按5%月息另行补偿原告。至期,被告仍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收条、还款计划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及还款计划,已确认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损失,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自身权利的抗辩。且本案原、被告对违约的损失赔偿额约定了计算方法,原告根据该约定方法,分段计算的违约金,也未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额,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货款128,000元;
二、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逾期付款违约金9,600元。
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施小萍
审判员凌莉
代理审判员俞宙锋
书记员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