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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潭市大同世界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8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交纳全部执行款到法院,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李石江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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