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执字第X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
马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于2008年12月26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某某欠款人民币9400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李绍武承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马某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马某某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9400元的义务,承担诉讼、执行费用。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执行,于2009年1月16日送达执行通知。2009年1月22日申请人马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德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