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易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整、利息2000元整,合计x元整;
二、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2元,由被告易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礼仁
二O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颜雯